商或者发包人缺乏工程担保意识,有的甚至对工程担保机制一点也不了解,就算有的会了解一些,其实也只了解到皮毛而已。
(2)有的承包商认为自己守信誉,无需工程担保。由此,必然影响工程担保机制在建筑行业上的推广。
(3)在短期内,因为担保公司增长过快,他们相互之间为了抢夺业务,导致了市场混乱,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。因此,工程担保同样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督,没有监管市场的监督,担保市场机制将无法长久地进行下去。
(4)主管部门重视不够。因为我国担保机制起步晚,在担保机制实施过程中,强制性执行的力度不够,在招投标过程中,随着大环境的变换和项目的变化,主管部门所做出的要求不一致,往往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变动。
主要参考文献
[1]席建林.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法规必须先行[J].河北工程招标与投标,2003(4).
[2]段永辉,王建声.论保证担保制度在工程中的作用[J].建筑管理现代化,2003(4).
[3][日]草刈耕造,邓晓梅.公共工程合同新履行保证制度[M].北京: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,2004. 上一页 [1] [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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